独立宣言第一条第二款
第二款
〔一〕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众议员组成.每个州的选举人须具备该州州议会人数最多一院选举人所必需的资格.
〔二〕凡年龄不满25岁,成为合众国公民不满7年,在一州当选时不是该州居民者,不得担任众议员.
〔三〕〔众议员名额和直接税税额,应按本联邦内各州的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各州人口数,按自由人总数加所有其他人口的3/5予以确定.自由人总数包括按契约服一定年限劳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第安人.〕人口的实际统计在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后3年内和此后每10年,依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每3万人选出的众议员人数不得超过1名,但每州至少须有1名众议员;在进行上述人口统计以前,罕布什尔州有权选出3名,马萨诸塞州8名,罗得岛州和普罗维登斯种植园1名,康涅狄格州5名,纽约州6名,新泽西州4名,宾夕法尼亚州8名,特拉华州1名,马里兰州6名,弗吉尼亚州10名,北卡罗来纳州5名,南卡罗来纳州5名,佐治亚州3名.〔四〕任何一州代表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当局应发布选举令,以选出众议员填补此项缺额.
〔五〕众议院选举本院议长和其他官员,唯众议院有弹劾权.
为征税的印第安人